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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你知道吗?
来源:贾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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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若发生工伤后,职工无法去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停工留薪期满后过了一段时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此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哪个为标准呢?

审判实践中,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是从停工留薪期满计算,因为劳动者没有去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另一种就是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计算,原因是双方均没有解除提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只要劳动者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说,越晚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适用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就会高,从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会越多。

但是我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例,工伤职工如果停工留薪期满解除合同,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了5年,如果按照提出仲裁申请时间计算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为4年,不满5年,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这样反而不利于劳动者。因此,我们遇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应当尽力从维护劳动者的最大权益出发,主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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