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甲于2020年1于20日因病去世,与乙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08年双方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及任何遗赠抚养协议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甲有一母亲丙尚在世,甲乙共同生育了女儿丁、儿子戊,丁已经于2018年先于甲去世,丁有一儿子李某,戊于2020年12月2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戊有一妻子张某和女儿宋某,现在关于这套房产该如何分配?
首先,该套房产为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该房产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分别占有该房产1/2的份额,所以该房产1/2的份额为甲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甲的配偶乙、母亲丙、子女丁和戊继承,丁先于甲去世,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所以丁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李某代位继承;戊在继承过程中去世,戊应当继承的份额发生了转继承,有其配偶和女儿继承。因此,房产1/2的份额分成四份,每份各占1/8,最终该房产每个人的继承份额为乙占1/8,丙占1/8,郭某占1/8,张某占1/16,宋某占1/16,乙加上之前所有的1/2的份额,总共占有5/8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