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那么,在法院审理阶段,对于一方提交的遗嘱签名的真实性是否应该由提交 一方证明真实性呢,如果申请法院进行鉴定,这个费用由谁来承担呢?
单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举证的证明责任在于提交遗嘱一方,但现实不是这样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的意见,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实际上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推定,一份遗嘱内容的书写以及签名均能看出是立遗嘱 人所写,法院一般推定其为真实性,除非从形式上来看有明显的不同,会产生心证的改变,由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