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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理解及法律适用
来源: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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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刑法对共同犯罪的概念作了规定。根据刑法这一规定,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果其中有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参加实施犯罪行为,使犯罪主体不够两个以上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2)有共同故意。这不是指相互没有关联,却有相同的故意的行为。所谓“共同故意”,是指共同犯罪的人都知道不是自己单独实施犯罪行为,也能预见到这种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后果,而且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3,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整体活动中,每个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行为都是其中一部分,这些行为互相联系和配合,都是为完成这一共同犯罪活动,起着各自的作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一定是相同的行为,也不一定是同时进行的行为。

      (注):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由于犯罪人之间没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共同故意,也没有内在联系或者具体分工,他们的行为都是单独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实质要件。因此,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主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主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主要是指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即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这里所说的“起主要作用",一般是指罪刑重大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出谋划策等重要作用的。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

       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人数在3人以上;(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其犯罪组织中的骨基本是固定的;(3)有明确的共同犯罪故意,即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而纠集在一起,既可能是有预谋地长期实施犯罪活动,也可以是为实现某一犯罪活动临时纠集在一起,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应当说明的是,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目前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犯罪团伙”的概念,对于团伙案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则应按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里规定的“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是指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如果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实施了不是该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则首要分子不对此负责。对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的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刑法对从犯的概念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从犯主要是指下两种类型的人: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这里所说的“起次要作用的",是指行为人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但从这种行为在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上看,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罪行教轻。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这里所说的“起辅助作用的”,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参加共同犯罪的具体犯罪活动,只是为犯罪提供了各种条件的。如提供犯罪工具、探听犯罪对象的行踪等等。刑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即: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刑法对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行为人是在他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相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就是刑法所规定的胁从犯。但对那些行为人在处于完全丧失意志支配能力和行为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胁从犯,不能认为是犯罪。

       对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也属于从犯的性质,但它同从犯是有区别的,从犯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犯罪,而胁从犯不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犯罪的。我国刑法将胁从犯与从犯分别规定,有利于分化、改造犯罪分子。考虑到胁从犯在主观恶性上要小于从犯,因此,刑法对胁从犯规定所负的刑事责任要比从犯轻,即没有比照主犯“从轻”的规定,而是直接规定,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刑法对教唆他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教唆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所谓“教唆他人犯罪",是指以各种方法引起他人产生犯所教唆的罪的意图。至于被教唆的人是否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

2.必须是故意行为。所谓“故意行为",是指唆使他人产生犯其所教唆罪的意图的故意。如果教唆的人是过失行为,即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则教唆的人不构成教唆犯。

       由于教唆犯的情况复杂,所以刑法对教唆犯应负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三种处罚规定: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虽然不参加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但是,他也有犯这种罪的故意,只不过是他的犯罪行为是教唆他人实施的。因此,他应当对被教唆的人所犯的被教唆的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教唆犯在这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通常是主犯的作用。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对不满18周岁的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不满18周岁的人教唆犯罪。这里所说的“从重处罚”,不是比照犯罪分子的刑罚从重处罚,而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罪从重处置或者减轻处罚。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所教唆的罪没有实施。但是如果教唆的人犯教唆以外的罪的,则应则被教晚入自己负刑事责任,教咬犯对这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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