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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未批捕,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
来源:刘健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3
浏览量:1012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包头市xx区检察院:

       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乙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乙某本人同意后,指派刘健华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至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会见了乙某,在对本案有了一定了解后,针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事宜,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重视。具体内容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乙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慎重对待,在可能涉及无罪的情形下,辩护人建议对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人通过会见乙某了解到:XXX年,甲某与乙某通过微信认识,甲某当时自称有关系可以协调办理廉租房业务,并承诺短期内办不成可退款,因此想发展乙某为其介绍客户,而当时我市也确实存在廉租房保障政策,乙某正是基于甲某的承诺及当时的政策开始为甲某介绍客户,并将所收取的大部分款项均交由甲某办理廉租房事宜。在介绍首批客户不久,甲某便向乙某出具了廉租房榜单,而乙某所介绍的客户名字均在榜单之上,所以乙某完全有理由相信甲某具备办理公租房的能力,其既不存在诈骗的犯罪动机,也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退一步讲,如果本案存在诈骗,那么也与乙某无关。本案的关键人物甲某是整个案件的发起者、策划者,是甲某虚构了具有为他人获取公租房的能力,其在取得乙某的信任后将乙某发展为下线。XXX年初,由于甲某未按承诺安排客户入住公租房,乙某才怀疑甲某可能不具备办理公租房的能力,所以乙某停止了公租房业务并多次要求甲某向客户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这一行为足以可以表明乙某与甲某没有诈骗的合谋,更没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

       其次,辩护人在会见乙某时进一步了解到,案发以前乙某已经向X余位客户退还了相关费用,截止本案案发后仅有X余位客户没能完成退款。按照乙某所讲因为她与甲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在乙某发现甲某的公租房骗局后,甲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向乙某退还客户款项,导致乙某未能及时将款项退还给客户。所以案发以前乙某没有向其余客户及时退款是存在客观原因的,并非不打算退,乙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基于此,对于乙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还需要慎重对待。在此种情形下,乙某很有可能涉及无罪,为了避免错误羁押情形,辩护人建议贵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犯罪嫌疑人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如前所述,本案涉嫌的罪名是经济类犯罪,不同于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本案涉案人员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况且乙某在整个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可能涉及无罪,即使其行为涉嫌犯罪,乙某也涉案较轻,没有再犯的可能,对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次,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及抑郁症,现仍长期服药,尚未治愈,长期羁押可能导致其病情恶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辩护人认为对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乙某取保候审。

       三、案发后,乙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本案的正常侦查工作。

      案发后,乙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事实经过,没有任何隐瞒,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同时辩护人会见乙某过程中,乙某有积极退赃的意愿,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仅不会影响到本案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反而会尽快化解社会矛盾。

       四、犯罪嫌疑人乙某家属自愿为乙某退还全部赃款。

       案发后,乙某家属多次联系公安机关欲为乙某退赃,遗憾的是公安机关未接受家属的退赃请求。现乙某家属再次明确表示愿意为乙某退赃,并出具了承诺书。据此,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该情况予以充分考量,作出对乙某不予批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该罪名应当在刑法总则的指导下适用,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刑法总则对于故意犯罪解释为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乙某在本案中显然没有该主观故意。本案涉及的罪名是经济类犯罪,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较小,而乙某又可能涉及无罪或涉案较轻,对乙某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同时,鉴于乙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并且愿意提供人保或财保,故辩护人建议对乙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以上法律意见望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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