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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来源:张开放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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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那么在日常交易中,难免涉及到各类合同交易,如何在合同交易交易中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一些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一般按合同诈骗罪予以处罚,在此,现对诈骗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剖析,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要求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相对人因欺骗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相对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上述逻辑结构中全部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

一、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包括签订、履行合同):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例如“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办案机关是根据逃匿行为认定合同诈骗(甚至以此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认定“着手”时,又会倒推到合同签订时。因为办案机关会根据“逃匿”行为推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已经着手实施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合同诈骗中取得财物是既遂的典型要素。

首先,若“主动放弃”而“未得逞”,通常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若行为人并非主动放弃,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取得财物的结果,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未遂还是无罪,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以及是否取得财物另行认定。

其次,在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在部分案件确实无法打掉罪名的情况下,追求未遂的认定,实现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务中,存在两种涉及合同诈骗罪未遂的案件类型:第一种,涉案金额全部未遂的案件(即不存在既遂的数额);第二种,部分金额既遂、部分金额未遂的案件。

首先,对于涉案金额全部为未遂的案件,其量刑是比较明确的,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其次,对于部分金额既遂、部分金额未遂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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