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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罪如何展开有效辩护
来源:张开放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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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增强,针对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的刑事犯罪打击强度也较之以前明显加大,特别是针对网络传播、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到的个人信息进行牟利行为,更是当前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从实务角度简要分析如下:

一 、侵犯公民信息罪适用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辩点

(一)定性辩护,从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是否违反国家强制规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展开。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如下: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量刑辩护

1、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信息数额(500条、5000条、50000条);

违法所得数额(50000元以上);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赃、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在代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应结合全案客观证据及嫌疑人在案件中错处地位及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参与程度综合分析研判,制定出详细有效的辩护方案,以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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