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和终止?
作者:吕柳玲 更新时间 : 2021-03-11 浏览量:470
近年来,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企业一旦遇到工伤的员工就毫不留情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导致员工仲裁、诉讼维权,企业也陷入诉累中,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解除和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员工伤情严重程度,对解除劳动关系是不一样的,企业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具体简单总结如下:
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劳动关系不能解除或者终止;
五至六级工伤员工,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工伤员工,员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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