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磊律师亲办案例
拾得他人医保卡并盗刷卡内资金进行消费的行为构成何罪?
来源: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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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365号陈某等人盗窃案),2017年8月陈某等人捡到一张他人遗失的医保卡,陈某利用在药店工作的便利,在药店试出该医保卡密码并査询余额,陈某等人遂冒用失主身份用该卡在其它药店刷卡消费8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一审法院判处陈某等三人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药品发还被害人。

       关于拾得他人医保卡并盗刷卡内资金进行消费的行为构成何罪的问题,司法实务界往往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医保卡的持有人与医保中心是债权债务关系,药店定期和医保中心结算销售款项,对医保卡内钱款具有一定支配权,可以理解为药店系卡内钱款暂时的保管人,行为人冒用持卡人的身份盗刷医保卡属于诈骗药店,故应定诈骗罪。有观点认为应当应盗窃罪,理由是加载金融功能的医保卡是由社保部门发行,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互相独立,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盗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应盗窃罪。

       笔者认为,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不同性质来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应按照诈骗罪论处。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业务,因此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如果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药店盗刷被害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其行为属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行为应定盗窃罪。

       特此声明:本文部分观点参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孟明合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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