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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比
来源:李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9
浏览量:865
新解释对旧解释主要修改点有:

1、引言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仍处现行有效地位,作为房产律师,继续使用并持续关注;

2、旧解释第3条中,将“应当视为要约”修改为“构成要约”;

3、旧解释第15条变更为第11条,并将”《合同法》第94条“修改为“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修改为“解除权人”、“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修改为“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旧解释第18条变更为第14条,并将“房屋权属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修改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这都是小改动;

5、旧解释第26条变更为第22条,并将“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修改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6、旧解释第27条变更为第23条,并将“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新解释删除旧解释的条款有:

1、删除第7条

    原内容:第7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删除分析:该条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涉及城市经济发展和广大被拆迁人重大利益,被拆迁人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防止野蛮拆迁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原司法解释选择先侧重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将被拆迁人对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即债权物权化。

     然而,物权法定这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为此该条在实行过程中屡招质疑,在《民法典》仍然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背景下,最高院对此进行”删除“,可能基于拆迁利益已较好的保护背景下作出,且能让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2、删除第8条、第9条

   原内容: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删除分析:上述二条是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违法经营手段(先卖后抵、一房数卖、违法经营、无证销售),侵害买受人合法利益背景下,最高院为了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毁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


同第7条一样,上述两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争论不断。

争论主要点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商品房买卖等大宗消费交易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否公平合理;二中原条文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因此“不超过一倍”的赔偿交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这就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如今,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网签备案”制度全面推行,交易秩序日趋有序,已经有效遏制和降低了上述二条中违法经营情形出现,删除二条是与社会背景保持一致,也是为了与《民法典》的内容相衔接。

3、

2、删除第14条

    原内容: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删除分析该条删除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是不利的,面对房屋面积差异,如果没有约定,将没有了主张的法律依据,因此与开发商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对此条款进行特别关注,再不能像之前一样,随便签署开发商提供的固定合同,斟酌又斟酌,协商又协商,必要时也可以请律师协商洽谈,如此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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