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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伤,谁担责?
来源:胡党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9
浏览量:232

义务为他人提供帮助,造成帮工人自己或者第三人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首先,有必要明确一下什么是帮工?

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友情提醒一下:选择帮工需谨慎!

分析了义务为他人提供帮助,造成帮工人自己或者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之后 ,给大家来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并附带承办法官的案例分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60天,一天150元,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50元;误工费17400元;营养费60天3600;诉讼费300元;打印费26元。

案件基本事实:

1、原告与被告曾为邻居,好友,2019年11月22日上午,原告去被告家帮助切割电缆时,磨光机脱落砸中原告的右足背部,立即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背部切割伤、右足第2、3趾伸肌腱断裂,住院治疗12天。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给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其误工天数、护理时间及人数、营养期、营养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进行了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作出了法医临床(2020)4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年龄超过60岁,不再鉴误工时间;护理时间60日,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60日。

3、原告已年满67周岁,2019年XX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日均115.97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诊断证明及病例、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7012.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案情分析:

1、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问题,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已经由被告支付,该项费用被告不再赔偿原告。原告诉称被告进行了医疗保险报销,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也与本案的审理无关,本院不予审理。原告经鉴定护理日期60天,1人护理,护理费6958元(60*11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80元为960元(12天*8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300元;营养费1800元(60*3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经67周岁,而且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018元。

2、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为被告义务帮工,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结合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原告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进行适当补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彭立勋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周长果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12.6元(10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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