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婚约彩礼纠纷,返还彩礼,衣物家电
二、裁判要旨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婚姻关系索要财物不应提倡,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婚姻关系赠送另一方的财物属于赠与性质,按照法律规定,赠与方无权索回。
三、案情简介
2019年2月5日,张先生与姚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2019年2月16日,双方及亲属办理订婚仪式,张先生给姚女士送彩礼88000元及按风俗赠送的衣物、家电等。后张先生与姚女士因三观不合结婚不成,张先生起诉返还彩礼及衣物。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姚女士彩礼74922元。
五、律师观点
洛阳婚姻家事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先生与姚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一审法院根据女方退还彩礼及返还钱款情况,判决姚女士返还张先生返还彩礼74922元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支招:婚约彩礼返还经常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鉴于男方已将彩礼款送达女方。说明男女双方已就婚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期双方因各种原因分开,建议双方都本着善良和当地风俗习惯处理,一旦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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