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离婚后财产纠纷、房产分割、离婚协议
二、裁判要旨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案情简介
周女士和张先生相识结婚,婚后购买房产一套。因性格不合导致矛盾不断,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周女士。后张先生反悔,拒不履行办理过户义务。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周女士所有,张先生协助办理过户义务。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周女士与张先生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张先生拒不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张先生协助办理过户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本篇观点及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及如何办理过户履行问题,主要适用于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切记不可生搬硬套,法律事实不同导致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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