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勇律师亲办案例
宠物主题餐厅中宠物伤人的担责问题
来源:谢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317

  时下,以宠物为主题的餐厅应运而生,众多商家在其经营场所饲养或散养各种宠物以吸引顾客眼球。但顾客在与宠物玩耍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被其抓伤或咬伤的情况,对此,损害责任的比例分担应考虑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从而确定商家的具体赔偿责任。


实务案例


  2018年6月,刘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北京猫xx公司处消费,被该公司饲养的猫咬伤,事发后,北京猫xx公司工作人员给刘某做简单的清洗后未再过问。刘某母亲报警后,北京猫xx公司仍置之不理。刘某由其母亲带领前往医院就诊。后来刘某以在北京猫xx公司消费而受到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猫xx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跟随其母亲在被告餐厅内消费时,长时间与被告北京猫xx公司散养在餐厅内的猫玩耍,多次抱起猫,并在最后一次抱起猫行走时受伤,被告作为猫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在被告餐厅消费时有法定监护人陪同,被告在餐厅内对如何正确与猫互动具有提示,而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未注意到该提示;而且,根据生活常理,被告及其法定监护人亦应当知道与猫玩耍特别是抱起猫玩耍具有受伤风险,故认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至于减轻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考虑到原告长时间多次抱猫被告均未予以提示和制止,故酌情确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北京猫xx公司赔偿原告刘某2444元。


律师寄语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团队表示,对于宠物主题餐厅中宠物伤人的情况,应考虑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从而确定商家的具体赔偿责任。

  关于商家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商家有义务证明顾客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若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许多商家认为其饲养的宠物已接种疫苗,或通过张贴被咬者自行承担医药费等告示可以免责,但单方告知属于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即商家)主要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关于受害者的责任,诱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受害者自身过错也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此时受害者应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而不能将损害结果一律归于宠物经营者承担。本案中原告多次强行抱猫,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行为并未加以阻止,属于重大过失,故适当减轻商家的责任并无不妥。

  如今,利用宠物吸引顾客是餐饮业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随着宠物主题餐厅数量增多,宠物的品种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商家作为宠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更应自觉规范宠物饲养场所的管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以及责任意识,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得到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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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勇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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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小勇
  • 执业律所:
    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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