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
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留言咨询
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
来源: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395

裁判要旨: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1号: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某利用xx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xx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xx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xx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xx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xx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xx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xx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xx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xx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81好评数2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3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
    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4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