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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七十八)——男方订婚反悔,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7
浏览量:515

 一、关键词

婚约彩礼纠纷,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反悔

二、裁判要旨

双方订婚并交往数月后黄先生主动提出与郭女士分手,会对郭女士的内心产生一定影响,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郭女士按照收受订婚彩礼的80%返还较为适宜。

三、案情简介

黄先生与郭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与2018年1月6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黄先生将8万彩礼经媒人之手交付给郭女士家人,此后双方日常进行互动和交流。2018年5月,黄先生以不合适为由提出解除婚约,但对彩礼返还产生纠纷。郭女士认为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悔婚,女方不退彩礼,且黄先生不正确对待婚姻,视婚姻为儿戏,给郭女士名誉造成较大损害,不应返还。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郭女士返还黄先生彩礼6.4万。

五、律师观点

洛阳婚姻家事传承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黄先生在双方订立婚约主动提出解除婚姻,给郭女士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返还80%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支招:订婚,又称婚约,根据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虽然民间有些地方男方悔婚不退彩礼,但是该风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不支持不当得利,因此男方悔婚,法院会考虑对女方名誉的损害,给与一定的补偿。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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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蓝锐离婚团队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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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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