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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七十七)——同居一年半,男子起诉彩礼被驳回?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7
浏览量:260

 一、关键词

婚约彩礼纠纷,同居一年半,举行婚礼

二、裁判要旨

曹先生与王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按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年半左右,再结合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曹先生原因,其存在过错,故曹先生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支持。

三、案情简介

曹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4月,双方开始同居。2018年3月,双方订亲,曹先生给付王女士彩礼5万元。2018年7月,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共同生活期间,王女士怀孕,因曹先生不要孩子,王女士去医院人流。后双方发生矛盾,曹先生起诉王女士要求返还彩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先生诉讼请求,曹先生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观点

洛阳婚姻家事传承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虽然曹先生与王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且共同生活一年半,期间王女士怀孕,本案双方除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法律认可婚姻关系并无其他差别,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曹先生彩礼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律师支招:古籍《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是一种礼节,但不能过度。彩礼如果被赋予太多的物质含义,会成为一种负担。作为男方应当具有一定的诚意,但是女方应当考虑男方家经济能力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女方家也可以拿出一部分钱款作为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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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蓝锐离婚团队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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