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亲办案例
检察院批捕和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意味着什么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6
浏览量:278

杭州律师叶斌解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所以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主要看的还是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再犯可能性高低,结合相关证据,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当事人被拘留之后,家属要尽快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案件,否则等到被批捕之后,就很难再把人保释出来;同时更加不利的是,后续当事人被判实刑也就是要坐牢的概率是极大的。所以要在案件前期就尽快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争取尽早把当事人取保出来,为之后缓刑做准备。



以上内容由叶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叶斌律师咨询。
叶斌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64好评数4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5号1002
153-7242-316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斌
  • 执业律所: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5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7242-3167
  •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5号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