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洪涛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修改变化及如何分配的思考
来源:汪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8
浏览量:1670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汪洪涛)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大了对劳动者出现工伤时的保护力度,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现本人针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修改变化及如何合理分配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探讨,以便在今后的律师实务中能够准确操作。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修改变化

修改前《工伤保险条例》对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对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未变动);
  (二)……(未变动);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未变动)。

……(未变动)。”

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较原来大幅度提高了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统一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过低的状况,体现出对职工生命权益的尊重、关爱和对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进行优抚的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同命同价”问题。根据新规定的标准计算,2011年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全国统一支付标准为人民币382180元;2012年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全国统一支付标准为人民币43620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对那些近亲属能够参加分配、按何种比例进行分配规定的并不明确,造成实际分配过程中的混乱和执行操作的不统一,极易引发工亡者近亲属之间因领取及如何分配问题产生争执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从民法上对近亲属范围界定来看,工亡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权主张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据本人了解,大多数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是参照《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规定来操作的。即将工亡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参加分配,其他近亲属不参加分配;没有配偶、父母、子女时,才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作为第二顺序近亲属参加分配。上述分配方式虽然符合实际情况并照顾到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家庭伦理问题,但我认为这种分配方式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并不能从法律上排除第一顺序近亲属存在时,第二顺序近亲属有权要求参加分配的可能。         

首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因工亡而得到的赔偿,其产生于工亡者死亡之后,因此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其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因夫或妻一方的工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或妻一方工亡之后,此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终结,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也只能作为近亲属之一平等参加分配,不能多分。

我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不是遗产,但是可以通过立法修改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由工亡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配。其实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已明确存在:

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毫无疑问,这里所指的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相近。

再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注: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因此,本人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修改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依照《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在工亡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割分配。这是解决目前存在分配方式、有权参加分配主体不明确问题的有效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近亲属之间因领取、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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