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合同。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光山县××办事处××路××楼××套商品房归叶某(原告)所有”。涉案房子的房款已经全部付清,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为被告李某,房屋产权证件由被告李某保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叶某 将登记在李某 名下位于光山县××办事处××路××楼××套商品房3号楼3幢11层11103室房屋(房产证号:光山县房权证字第××号)过户至原告叶某名下。
民法典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