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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案件诉讼时效
来源:曲林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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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与争议:清算义务人责任类案件,绝大部分基础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距起诉之日均已超过2年,多数案件距离法定清算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也已超过2年,因此清算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比较普遍,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自法定的履行清算义务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之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则,即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满15天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无法清算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比如自发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导致无法清算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以《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的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种意见认为,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起算。第五种意见认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属于广义上的侵权责任,在股东以不作为方式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持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侵权行为未结束,不应起算诉讼时效。

  分析与说明:上述第一种意见,由于债权人对于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往往并不掌握和了解,因此,以此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对债权人权利保护不公平。同时,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开始清算,并不必然产生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后果。第二种意见,债权人同样对于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无法清算的事实难以掌握,且该起算方法对其他清算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不具有通用性。第三种意见,《公司法解释二》的实施赋予了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该解释出台前解散未清算的公司,其债权人应当自该解释出台后及时主张权利,但该起算方法对于解释出台后才发生解散事由的公司不适用。

  作为诉讼时效起算原则,应当是能够通用于各类清算赔偿责任与清偿责任的情形,而上述三种意见中所对应的事实,如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无法清算、《公司法解释二》颁布等,都属于个案审查认定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因素。因此,本文同意第四种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即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关于诉讼时效,清算发起责任、清算清偿责任、清算赔偿责任,基于其不同的责任性质与责任产生原因,其是否诉讼时效及具体的时效起算点亦有不同,以下及分别进行具体分析:

  (一)清算发起责任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清算发起责任,或者说是清算责任是法定责任、行为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公司的法人人格未依法终止,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均可申请强制清算。

  清算发起责任,或者说清算责任是法定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客体为请求权,并且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清算责任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责任、行为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判令清算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的该种权利显然不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虽然债权人申请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后,债权人有可能通过清算程序获得财产利益,但债权人该种权利的行使并不能直接带来财产利益,其主要的意义和价值更多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公司清算的启动权,促使公司进人清算从而间接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权利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自然也就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同时,从程序角度来看,债权人申请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引发的不是普通诉讼,而是启动了强制清算这一特别程序。这与债权请求权行使所带来的诉讼程序后果是不同的。由此,只要公司法人人格尚未被依法终止,债权人和相关人员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清算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植物人公司”这一问题,也符合公司清算制度所坚持的严格规范股东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

  (二)清算赔偿责任和清算清偿责任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清算赔偿责任和清算清偿责任系因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的行为责任转变为财产责任。清算赔偿责任与清算清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均为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

  当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发生了向财产责任的转化,即产生了清算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债权人提起的是侵权赔偿请求权。故根据诉讼时效制度规定,侵权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清算义务人的清偿责任,其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认,其请求权的基础仍然是侵权赔偿侵权。因此,同样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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