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要注意存在这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11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一些企业擅用“金融”“理财”等字样
欺骗、误导公众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条例》规定
企业名禁乱用金融理财等字样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
没审查的要担责
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
也得清退

❒ 对于“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的问题: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


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同时,《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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