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分析原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上实际已不存在房屋时,于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否仍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问题,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实际不存在房屋是否影响登记权利人的业主资格;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相关期间是否存在;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约完成物业服务内容。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01日第7版
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