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设置医疗机构?
来源: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328

                         作者:游慧律师

一、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

      我国医疗机构类别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兜底:其他诊疗机构)。


二、设置医疗机构该如何做?

       设置医疗机构,其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提交: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批准时间是多久?

      自受理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答复批准或者不批准,若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特别注意:2020年11月国家卫健委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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