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璐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必须还,你错了
来源:范欣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445

[以案说法]

宋先生与王女士于200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小某。婚后一度感情尚可,最近几年,朱先生在外大肆挥霍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多次上门讨债,刘女士迫于无奈为宋先生偿还了十余万元,此后王女士心灰意冷于2018年6月将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被告宋先生在未与妻子王女士商量的情况下,多次在外借款,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关于宋先生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未经原告王女士同意,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予认可。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共债共签”的债务 

所谓“共债共签”的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此种制度的安排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时候债权人因为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二、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三、   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那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断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根据经营活动的内容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进行判定。此种情况也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较高的要求。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如夫妻一方为购置车辆所负担的债务,该车辆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五、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范律谏言]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的债务,另一方须慎重,不必着急签字,更不用急着替对方偿还,最好了解清楚情况以后再决定。如果迫不及待签字或者替对方偿还,会发生法律效力,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写明一方所负债务由负债方自己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在 “共债共签”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但是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宋先生与王女士于200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小某。婚后一度感情尚可,最近几年,朱先生在外大肆挥霍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多次上门讨债,刘女士迫于无奈为宋先生偿还了十余万元,此后王女士心灰意冷于2018年6月将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被告宋先生在未与妻子王女士商量的情况下,多次在外借款,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关于宋先生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未经原告王女士同意,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予认可。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共债共签”的债务 

所谓“共债共签”的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此种制度的安排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时候债权人因为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二、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三、   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那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判断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根据经营活动的内容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进行判定。此种情况也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较高的要求。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如夫妻一方为购置车辆所负担的债务,该车辆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五、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范律谏言]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的债务,另一方须慎重,不必着急签字,更不用急着替对方偿还,最好了解清楚情况以后再决定。如果迫不及待签字或者替对方偿还,会发生法律效力,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写明一方所负债务由负债方自己承担,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在 “共债共签”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但是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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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欣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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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欣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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