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璐律师亲办案例
非婚生子女,敢问路在何方?
来源:范欣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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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以及婚前同居等行为的盛行,人们对非婚生子的态度变得较为宽容,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承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地位。但是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问题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等都对此作了规定,对非婚生子女从法律层面进行了保护。

[案情简介]

朱先生和刘女士告系大学同学,2016年下半年确立关系后同居生活,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于2018年10月30日生一子朱小某,此后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于2019年6月结束同居关系,朱小某随母亲刘女士共同生活。2020年8月双方因为朱小某抚养费的问题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将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儿子朱小某生活费800元至朱小某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目前该子一直随原告刘女士共同生活,不改变朱小某的生活环境更有力于其健康成长,故朱小某随原告刘女士共同生活,被告朱先生应当给付抚养费,具体为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至其子朱小某独立生活为止,朱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案件解析]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排斥,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无法保障。例如1804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只许其母认领。乱伦子、奸生子的父母均不许认领,即使父母结婚,也不得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非婚生子在我国至少包括了奸生子,婢生子(婢女所生的孩子),《大清现行刑律》就曾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桃,继承遗产时其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一半。《日本民法典》就规定,婚生子女继承时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二分之一。

[范律谏言]

无论当初两个人是因为什么原因走到一起,又因为何种原因最终未能领取结婚证,孩子都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不应受到区别对待和歧视。最重要的是为人父母应该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仅仅是抚养孩子长大,更重要的是让孩子感受到爱,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和足够的陪伴,因为心中有爱,才能走的更远。

[法律适用]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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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欣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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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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