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柳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3-03 17:11 浏览量:378
《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债务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和完善,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由保护债权人利益变成了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1、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原来的“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6个月。
3、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始日期由原来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4、新增了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的情形,即“合同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多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的”。
5、共同保证中,部分保证人未被主张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虽无权向其追偿,但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新增公司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决议。
7、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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