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帅祥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典》生效后,离婚中一方能否放弃其继承权
来源:霍帅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2
浏览量:1176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下文的分析以法定继承或遗嘱未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遗产分割前,离婚时一方主张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所以,夫妻因离婚而分割一方继承的遗产的途径只能是在遗产分割后另行主张。

       一、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

     (一)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民法典》1124条,遗产分割前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当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当时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夫妻一方继承了应得的遗产,则该笔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后各继承人进行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张相关权益,即离婚后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另一方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二、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

       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分享的是继承得来的财产,因此,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另一方在离婚时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也不应当予以支持。即,继承权基于了特定身份关系,配偶一方不能限制另一方主张或放弃该权利。

       以上一、二条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2条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节的条文理解。

        三、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062条未对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是否支持进行解析,笔者认为,另一方的诉求应当支持。

     (一)放弃遗产的行为本质上是无偿赠与,配偶另一方可主张接受该部分遗产的人返还遗产。

       1.“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所有继承人协商分割(含遗嘱执行人进行遗产分配)、诉讼分割两种,不管使用哪一种方式分割后,继承人均已取得了其应得的遗产,该遗产的所有权已经成为该继承人的,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该遗产在遗产分割后至放弃该遗产所有权之前,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规定的“放弃”遗产所有权,被放弃的部分已不属于遗产,而是“放弃人”的物权,但放弃的该部分遗产一般由其他继承人所得,该过程应当属于“放弃人”对其他继承人的赠与,而不是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3108页 观点编号1346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的司法观点,最高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配偶一方可主张受赠人全部返还另一方放弃的遗产。

      (二)作为继承人的配偶放弃遗产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若无法追回放弃的财产,配偶另一方可主张“放弃人”赔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对本条分析,夫妻一方擅自放弃已经属于共同财产的遗产,属于无权处分,在离婚时给另一方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该损失的,应予支持。

       2.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2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文情况属于放弃物权,不属于善意取得;即使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311条2款,无权处分一方也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综上,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的,另一方可主张赔偿。



以上内容由霍帅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霍帅祥律师咨询。
霍帅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4好评数16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103办公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霍帅祥
  • 执业律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10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