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亲办案例
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来源:沈胜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量:671

【裁判要旨】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生效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对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关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1等人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陈某1等人在本案及另案中的利益并未现实地受到损害。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原判决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陈某群与黄某贞在旧社会亦已形成夫妻关系,陈某2为两人之子”的表述,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原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陈某1等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己方带来的不利益。原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有关“对目前陈某2要求分得系争财产中的三十九分之十五财产权益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的表述,并非支持陈某2关于其有权分配系争财产的主张,此段叙述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项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案例索引】


陈某1、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合议庭成员:杨兴业、马东旭、陈宏宇;裁判日期:2020年11月9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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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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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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