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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午休时死亡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3-01  浏览量:52

据媒体报道,2020年11月29日,广东省揭阳市一女童在幼儿园午休时死亡。该名女童的家属称,当天孩子上学的幼儿园对女童进行了两次体温检测均无异常,但幼儿园事发时的监控画面已经丢失。据揭阳警方通报,排除中毒或暴力导致女童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改事件中的女童处于幼儿园阶段,属于未成年人,并且是法律上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类特殊群体,我国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具体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前述几部法律均规定,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如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同时幼儿园自身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这一事实不需要证明,而反过来需要由幼儿园自证清白。

在该起事件中,女童是在幼儿园午休过程中死亡的,警方已经排除了中毒或者暴力致死这两种情况。那么,幼儿园就需要证明其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义务和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媒体报道,家属称该幼儿园事发时的监控画面已经丢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必须安装监控系统,该事件中,幼儿园监控画面丢失就反映出幼儿园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应当对女童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幼儿园,应当加大对学童的安全教育,配置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保障人员,同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避免出现意外,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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