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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下是父母欠款是否应由子女偿还

作者:李炜 来源: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更新日期:2021-03-01 11:00 浏览量:2575

王某的父亲生前向李某借了5万元钱,但是在去世前还有2万元钱没有偿还,王某的父亲只有王某一个儿子,王某的母亲业已去世,王某的爷爷奶奶也早已去世。那么该笔欠款应向谁主张偿还呢。

后李某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李某的起诉后,向王某解释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其说明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王某需要在其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欠款的给付义务。双方也予以了认可,李某也考虑到王某的经济状况,对于欠款数目予以了减免。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律师讲法: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就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子无关。

在父亲死亡后,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儿子作为继承人当然要受上述规定约束,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也不能说是“父债子还”。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债务是由子女偿还呢?

(1)父母生前由于个人经营所欠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应负责偿还父母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2)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因为该经营的盈、亏为家庭成员共有,相互间互负连带责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债务逝世后,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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