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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铁霸座事件所引发的法律行为及后果

作者:孟科  更新时间 : 2021-02-28  浏览量:1467

       去年,江苏南京一女子高铁霸座后辱骂被占位男子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热议话题,高铁霸座事件也再次成为舆论热点。下面本律师将以此事件为例,与大家一起探讨高铁霸座事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后果。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突飞猛进的发展,高铁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笔者也经常坐高铁,有时发现别人占了自己的座位,但通常情况下说一声占座的人都会表示抱歉并自行让座,占着不让的实属少见。近几年,霸座事件引发了不少热议,已是屡见不鲜,但每次听闻这样的消息,还是略有感慨。而此事件的是非曲直及所反映的道德问题,相信不用赘述大家也一清二楚。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谈谈该霸座女的行为。


       首先,该男子是花钱买服务,其支付了合理的车票对价,已经与铁路运营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其有权利享受所购买的服务。并且该男子所购买的服务是具有特定性的,即固定的车次、专属的座位和确定的目的地,也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很明确的。而该事件中霸座女的行为导致该男子无法享受购买的服务,侵犯该男子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造成了铁路运营方的违约。在此种情况下,该男子有权要求铁路运营方履行合同义务(即及时为该男子提供与车票相对应的座位),若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还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当然,该女子也并不能置身事外,铁路运营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该女子追偿。


       其次,该霸座女的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根据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之规定,该霸座女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2014年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也进行了相关规制,其中第七十七条就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该霸座女的行为引起车厢内喧闹,并且引来乘客围观,存在发生车厢内秩序混乱的风险,其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该条例中的禁止性行为。如果被认定,该女子可能面临该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形,即“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对霸座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当然,对于霸座等扰乱铁路运输秩序的法律规定并不限于此,笔者只是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具有尊老爱幼,给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让座的传统美德,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赖、无德者可以借此来绑架善良人、欺负弱者。请霸座者,道德败坏者自重,莫要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丑恶嘴脸去败坏社会道德、害人害己、让众人贻笑大方还浑然不知。


      不知各位看官听闻这样的霸座事件有何想法?欢迎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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