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跟大家分享了保证期间,这次跟大家分享一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什么叫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所谓的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是指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将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举个例子:
假如刘律前一段时间看上了一个好的项目,奈何资金紧缺,就向隔壁王老借款1000万元,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前还款,隔壁老王让我找个保证人,我就找到了小李,小李提供保证时觉得刘律资金雄厚,可能用不着他承担担保责任,就作为一般保证人签字了。
假如刘律没有在2021年1月31日偿还老王款项,老王在2021年2月1日就一纸诉状将刘律告上了法庭,于2022年2月1日取得刘律向老王还款1000万元的生效判决,老王动作也快,在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就去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穷尽各种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仅查出刘律只有40万元,没有其他财产了,所以作出了终本裁定。那好在还有小李这个保证人,老王最迟可以在2025年10月1日诉讼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偿还剩余的960万元,逾期诉讼的丧失胜诉权。
这也就是《民法典》中所说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与之前的担保法不一致,之前的担保法是自取得生效判决之日起,就上面的例子而言也就是2025年2月1日之前诉讼小李。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大难点,理解起来对于法律人而言都有一定的难度,不知道小伙伴们看了这个例子,能否有些许想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