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恒波律师亲办案例
外遇保证书能否成为离婚证据
来源:潘恒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8
浏览量:1043

      南京婚姻专业律师潘恒波:最近潘恒波律师接到一个离婚案件,属于那种最普通不过的案子了。是女方委托的我,据她所说,她老公从婚后不久 就一直在搞外遇,有去找小姐的、找一夜情的,还有就是长期的保持非法男女关系的,甚至被女方发现并堵在情人出租房里的。结婚十余年,男方写的保证书就是有十几份之多,每次男方总是发誓悔改,但总是不久又再犯,反反复复,屡教不改。女方考虑双方的感情和孩子的面上,也一次次地原谅。如今,她再也不能忍受了,正式委托本律师,提出离婚诉讼。

     潘恒波律师: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本案就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我们仔细分析案情,比对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五种具体情形:

  一、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我们发现,男方并没有上述情形,法院是无法按照规定判决离婚的。但是我们知道,男方使几年来写的保证书上有关于他不再找小姐和搞婚外情的事实,这些保证书是可以作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的,如果证据形式没有问题,那么法官应该采信。但是即使法官采信也还是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这里,婚姻专业律师潘恒波指出:该种情形应该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来比照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寻求法律的支持。可以认定男方因作风不好,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无恢复可能,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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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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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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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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