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表决权另行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比如,章程规定持有67%股权的股东只有30%的表决权,此时,其拥有的表决权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无法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另外,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只是系对该类事项表决权比例的最低限制。《公司法》赋予公司充分的自主权,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解散公司需要比《公司法》的规定更高比例的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才能解散公司,即使持有67%以上股权的股东也无法决定解散公司。
实务中也经常有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一股东对决议解散公司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即使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如果某一股东投了反对票,即使他只有1%的表决权,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