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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也要赔偿,三期女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浏览量:433

经常听到某某企业HR吐槽:“某某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条件就把他辞了吧,反正也没有经济补偿。”那实践中,试用期辞退员工真的这么简单吗,试用期内应该如何辞退员工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试用期的相关规则你都掌握了吗?阅读下文,让你全面了解在怎样才能正确使用试用期条款。


一、有关试用期期限

1、试用期应该约定多长时间?

一般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一个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是有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超过了,就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企业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2、试用期满后,企业可以延长试用期时间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明确即便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可以试作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如果履行了,企业同样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劳动合同法》第83条、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


3、企业前期仅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协议,如何界定?

实践中,有的企业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协议》,仅约定试用期。该情况下,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是否一定要安排在劳动合同期之首?

虽然惯常的做法是把试用期安排在劳动合同的头几个月,但这仅是通常做法,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试用期必须设置在合同期之首。所以,如果有些企业将第一个月设置为培训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试用期,那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有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也必须从第二个月开始,第一个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限执行。

参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


二、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期间企业依据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上述(2)-(6)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适用,在以后的文章中会详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第(1)条,企业需要对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制定详细、明确的标准,如果企业没有制定有效的录用条件,则如果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不能随意解除,甚至会被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参《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第41条


2、录用条件如何设定?

实践中,很多企业常常认为招聘中设置的条件就是录用条件,这是一个误区。招聘条件是员工的一个最低要求,是为了吸引更多人才。而录用条件的设置是为了确定是否录用该员工而设置的条件,两者意义不同。录用条件的设置应当具备三个特点:(1)录用条件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告知劳动者,并由其书面确认。如员工手册,入职须知、劳动合同、企业岗位规章制度等。(2)录用条件应该明确、具体,除了对于一般情况的表述外,对特定的岗位可以做出特定的表述。(3)录用条件应当合法,不能有歧视性、违法性的表述。


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应当如何保存?

(1)招聘环节将岗位的录用条件明确写入招聘公告,并在招聘时由该员工签字确认;

(2)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并经员工本人签字。

(3)员工入职后,发放岗位说明书或入职须知,载明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或进行培训并记录。

(4)对于试用期即将满的员工及时进行考核,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要在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工会,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函件,说明理由。


4、试用期怀孕还能解除吗

可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是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故企业可以据此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

参《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第42条


    三、其他有关试用期的规则

1、试用期企业需要缴纳社保吗?

应当缴纳。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岗位变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主流观点认为,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岗位的实质性变化,可以再行约定试用期。

(参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


总结一下:

1、使用试用期要符合规定,违法使用也需要进行赔偿。

2、试用期内解除要做到:制定合理录用条件、员工知晓录用条件、保证试用期内考核、通知工会、并发出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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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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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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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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