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婚嫁习俗,是寓意喜庆的行动表示。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奢靡攀比的不正之风。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甚至致贫、返贫。因此,《民法典》对彩礼作出相应的规范。
一、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后,收受彩礼是违法的吗?
《民法典》第104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存在什么争议?
这条关于彩礼的规定,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有人看了法条会这样想:“彩礼取消了,以后结婚可以不给彩礼了?”也有人作出理解:“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后,收受彩礼是违法的。”
我怎么看?
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并不等于禁止彩礼。从《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来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彩礼,而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这句话,也就是意味着女方不能借着婚姻的由头,“变相”地索取财物,特别是索取远超男方经济能力之外的高额彩礼。该法条是强调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未涉及不能给付彩礼。
自愿给付彩礼,法律不禁止。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变相”地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自愿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明显不同,不可混为一谈,亦不能断章取义理解为禁止收受彩礼。如双方处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那么彩礼该不该收、该不该给,还是得两家商量着办。
二、一方婚前给付彩礼,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存在什么争议?
有的人认为,婚前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也有人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动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应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视为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发生的成本,两者发生婚变,应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负这种风险。
我怎么看?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返还。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因此,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返还。
彩礼返还,应体现公平原则。彩礼返还应注意把握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婚姻是感情的延续,是对美好未来的期待,男女双方家庭可以合力为小两口搭建起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但却不能让物质成为婚姻生活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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