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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新规09年1月1日全国实施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23
浏览量:246
09年1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实施公安部修订的新版《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实施当日起现行的规定将废除。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改版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 轻微事故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处200元罚款

虽然此前也有规定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并且派发快速处理单,但并无明文规定。新规定实施后的具体处罚将为,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

● 先协商再撤离→先撤离再协商

出现事故在所难免,但轻微事故如果能尽快解决,对于缓解压力、恢复正常交通秩序有很大的利好作用。因此新规定要求,事故当事人需要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这里提示大家尽量将事故现场的所有角度画面拍摄全面,以便更清晰的分辨事故责任方。

● 先救伤员再警戒→先警戒再救伤员

这条是针对交警工作的规定。在出现重大事故时,交警在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上,新规定要求先设置警戒线,再进行对伤员的抢救。这样可以避免在救治伤员过程中,由于群众围观,现场混乱而发生的二次事故,以及财产损失等。不过,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这两项工作其实是同时进行的。

● 有异议上法院→有异议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信访的途径来申诉。但由于其中的手续繁琐,周期较长,为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新规定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事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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