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抚养权归属的裁量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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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其真实意思表示影响法官对抚养权归属的裁量


 【案情简介】


    于某与石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月16日生育长女石某某,2013年6月28日生育次子石小某。后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二人在法院调解下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婚生子石小某由石某抚养,婚生女石某某由于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二人皆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解除婚姻关系后,石小某一直由于某及其父母照顾,石某仅偶尔支付一些生活费。于某为争取石小某的抚养权,为石小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特委托鼎麒律所律师代为处理其与石某变更抚养关系事宜。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为委托人安排了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主办律师也立即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邀请其到所进行案情确认。委托人在沟通中表示,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放弃。但律师考虑到委托人抚养两个孩子,将来会面临较大的生活压力,遂建议于某先主张1500元的抚养费,这样我们在协商时也会有让步的空间。后律师与石某多次进行电话协商,但其均拒绝变更石小某的抚养权。最终我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变更抚养权。


【案件结果】


    在庭审中,律师就于某一直以来亲自照顾石小某,与石小某感情深厚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的婚生子石小某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石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十日前向原告于某支付孩子石小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鼎麒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石小某的抚养关系是否应当发生变更?本案中于某与石某解除婚姻关系时明确约定一人抚养一个子女,这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皆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也以父母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子女为原则。但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石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一直未将石小某带在身边抚养,也很少探望孩子,基本未尽到抚养义务。于某作为母亲,为了给石小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合法亦合理。


石小某与母亲感情非常深厚,想要一直随于某生活,为了帮助石小某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律师为石小某录了视频。并应法官要求,庭后带石小某与法官进行了沟通。石小某已经7岁半,虽然还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中规定的“八周岁”,但却已经具有判断是非、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其真实意思会成为法官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孩子是父母一生最好的礼物,对孩子的抚养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一份责任。争取到抚养权,但又不尽抚养义务,最终仍会失去。律师建议每一位父母都善用权利,履行义务,给孩子最好的陪伴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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