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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来源: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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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意思是指医疗机构历次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所获取的包含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总和。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具体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          国卫监督函[2018]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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