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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怎样签才算公平?
来源:许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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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涛 陈琳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很多人因财产问题导致的离婚纠纷。为了避免这些无谓纷争,越来越多人选择了签订婚前协议。但别以为这样就能保险了,因婚前协议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案情

离婚妻子要求平分房产丈夫坚持按协议分割

文叔和吴姨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为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两人就在梅城某镇购买了一套毛坯房,文叔出资5万元,吴姨出资1万元。双方出于婚后和睦相处,避免纠纷之意,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购房资金按协议实施,中途如遇特殊情况,如分居生活,不能和睦相处,则按男女双方各投入的资金比例偿还其本人,其他共同生活中创有财物为双方共有”。同年1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文叔与吴姨共同努力将房子装修完毕并扩建了100平方米。然而,文叔和吴姨一起生活后并不融洽,时常因为小事争吵。2013年8月,由于政府规划,文叔和吴姨的房屋需要拆迁,经两人同意,文叔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就该房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确定该房屋征收后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共计补偿约250万元。正是这笔巨款的分配,让文叔与吴姨争执不下,两人关系降至冰点,同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

2013年底,吴姨以两人关系破裂为由,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配征收补偿款。

吴姨认为,房屋虽然是婚前购买,但婚后登记的是夫妻俩的名字,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原先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已无效。同时,房屋的装修、扩建,都是夫妻共同完成的,属于婚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共同增值,故请求平分补偿款。

文叔则认为,双方于结婚前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是为避免婚后纠纷而签订的,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不能因房屋产权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就进行平均分割,而应按协议约定,按1:5的出资比例分配。

■审判

双方对房产共同投入多年按比例分割有失公平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吴姨、文叔两人离婚,驳回吴姨平均分配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吴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梅州中院。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争议房产的调换安置房及产权货币补偿的分割问题。争议房产系文叔、吴姨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并在婚后在该房产进行了大面积的扩建和装修。按照双方婚前订立的协议书约定,即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按各自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婚后扩建和装修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共有。考虑到双方结婚13年以来对争议房产的共同投入,对全部拆迁补偿款按原购房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有失公平。故判决文叔在领取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约54万元后在法定期限内支付27万元给吴姨。另经核算,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为672.84平方米,其中文叔分得安置房面积457.84平方米,吴姨分得安置房面积215平方米。

法官说法:婚前协议约定不明的应作补充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男女双方既可以在婚前约定双方结婚前后财产分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双方结婚前后财产分配,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婚前协议生效的前提是结婚这一行为。婚前协议书内容是否有效,关键看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和内容是否合法,是不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无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同时,婚前协议内容应当明确。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签订婚前协议比较简单,内容有歧义的现象。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各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详细的约定,容易导致双方扯皮,最终将导致法院无法明确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订立的协议书就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双方协议:“如分居生活,不能和睦相处,则按男女双方各投入的资金比例偿还其本人,其他共同生活中创有财物为双方共有。”这里双方各投入资金比例约定不明。我国合同法第61条、62条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即当事人对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协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可以对原协议中涉及到婚后财产部分进行补充协议,避免纠纷。

(二)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约约定不明确,但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达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不存在或仍不能确定相关内容时,才适用法定补充原则。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契合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约定不明的部分,经过协商,未能作出相应的补充协议,因此法院仅对双方就婚前明确规定的部分予以确认,而婚后共同生活创造的部分,不再适用协议约定,而是适用法定补充,应当认定为婚后共同共有,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依法分割。

此外,夫妻财产协议最好进行公证。虽然夫妻财产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更明确地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还可以对外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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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龙
  • 执业律所: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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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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