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亚婷律师亲办案例
问题的平息与再起——公司盈余分配的司法介入问题研究
来源:沈亚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3
浏览量:835

前  言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投资公司而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股东恶意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现象十分常见,如多数股东为了操纵公司利益、排挤少数股东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在公司存有大量盈利的情况下,故意长期不作出分配的决议或者通过高薪酬、高福利和边际利益等方法转移公司利润从而有意减少分红。司法实践中,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提供的如股权转让、股份回购等措施救济自己的权益,但是这几种措施存在适用困难、成本较高等弊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盈余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有的法院认为只有经过公司决议的具体盈余分配诉讼,司法才能进行干预;就分配方案未经公司决议的盈余分配诉讼,司法往往以尊重公司自治为由不予支持。有的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因其股东身份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在公司有利润但却长期不向股东分配时,不管有没有股东会的分配决议,股东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配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虽对股东的诉权进行了明确,即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或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进行分配。但何谓滥用股东权利?何谓给股东造成损失?分配数额如何确定等均未予以明确?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盈余分配请求权;强制盈余分配;司法介入;公司自治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的两派观点

本文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对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进行了检索,筛选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各地司法机关对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的不同裁判观点,本文认为出台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的态度仍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适用有所裨益,故予以总结如下: 

(一)支持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


裁判观点


相关判例




第一种观点:受理纠纷,即使缺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在公司有利润的前提下,对公司盈余进行强制分配


青海昆仑XX矿业有限公司与大柴旦XX化工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金XX公司诉东湾XX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A与B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第二种观点:受理纠纷,但是对公司利润不进行强制分配,而是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关分配决议


 ... ...





以上内容由沈亚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沈亚婷律师咨询。
沈亚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好评数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75号B座7-9F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亚婷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2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地  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75号B座7-9F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