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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适用
来源:沈亚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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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系物、料、劳务等转化为建设工程的过程,施工质量受合同法、建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的保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较一般合同所凸显的特殊性,致使其纠纷纷繁复杂,有时甚至无法寻得唯一准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现有立法规制已无法完全有效适用于具有个性大于共性特点的建筑领域,《民法典》就此吸纳整理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下建筑市场,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作出编订撰修,本文着重研究《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情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建设工程、解除、情势变更、除斥期间

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人(承包人)与定做人(发包人)互负给付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做人支付价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出现,尤其是未完工程,发、承包双方一般处于不可调和状态,发包人不再信任承包人继续施工,承包人同样不愿再投入建设,资源停滞浪费,若任由合同存续,与法律对市场交易的保护宗旨相悖。就比,经合意,或约定、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第565条之规定,解除合同。本章主要就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展开分析。

(一) 约定解除

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订立合同,囿于要素价格、建筑市场等诸多因素,合同的实际履行无法完全按照当事人意愿发展,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当事人可就此约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权系形成权,需以明示行使,即合同缔结时所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权利方可据此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解除事由时,或存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例如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延后、建设单位未按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等,此时需权衡合同交易判定是否适用约定解除。九民纪要基于维护市场秩序,认可当事人对约定解除的意思自治,但对其适用作出限制回复,认为违约行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同时,需达成使守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法院方能据此裁量。

反观合意解除,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缔结新的合同以终止原合同权利义务,新合同成立生效时,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意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或合同尚未(未完全)履行,需区分情形就后果具体约定,特别是中场退场情形还需明确已完工程量等。但针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权利,即使新合同未就此约定,并不能够代表权利方的默示放弃。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系因不可抗力或另一方违约产生,但在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往往是一方迟延履行的违约,什么情形下才享有解除权。《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将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所对应的发包人违约聚焦于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及付款义务。

1. 发包人法定解除权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即向发包人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当发生承包人拒绝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且经催告仍不能及时履行或交付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享有解除权。

关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承包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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