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孝律师亲办案例
协议约定出轨不享有共同财产,有效吗?
来源:马长孝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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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签署婚前协议书约定:“未婚夫:甲,未婚妻:乙;为有效解决再婚家庭经济问题、制约甲、乙方不必要的戒备和感情再度破裂等造成的纠纷。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因乙方对甲方现有的2套房屋感觉不宜居住,甲方同意为乙方购置新房的要求。

      二、甲方已有2套住房,按政府限购令规定不得继续购买房屋,因此,新置房屋仅以乙方名义购买,待政策条件许可时,随即增加甲方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三、新购房屋为涉案房屋,资金来源,首先由甲方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和装修费用由双方共同出资。签订协议之日起该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双方约定在2013年5月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应互敬互爱,严于律己,如有一方移情别恋、违规出轨,过失方将不再拥有共同财产。

      乙女与地产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甲男与乙女确认购房款为1065887元,其中100000元由乙女出资,965887元由甲男出资,另外甲男支付房屋转让费25000元、购房中介费18000元及代收维修基金131.4元。后关系恶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至今。乙女办理领取了房产证。

      双方诉诸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甲男与乙女签订的婚前协议约定了待政策条件许可时增加甲男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有一方移情别恋等过失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前后出现共同、共有的内容,对于房屋是否为共同共有并不明晰。协议中又约定了相互忠诚的内容,而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双方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因双方至今未缔结婚姻不具备家庭关系共同共有的前提基础,依据双方出资额和甲男存在的过错酌情确定房屋份额比例极刑分配。

     从该判决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裁判此类案件的思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履行,是否能够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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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长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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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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