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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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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生产生活领域。在涉及此两种法律关系的产品加工、装饰装修施工、设备安装等劳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的情况,而这类劳务关系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劳务方往往会以双方是雇佣关系为由,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方则又以承揽合同抗辩,那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如何区分、认定及归责呢?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同时二者又界限模糊极易混淆,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合同一般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合同则自带劳动工具,对工作时间有自主性,只要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自己决定。


(3)是定期支付劳务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承揽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合同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体现的是工作成果的价值。而雇佣关系的支付方式一般体现周期性,如日付、月付等,且不存在验收,体现的是劳务本身的价值。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一般是雇主所从事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于雇主从事的工作内容。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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