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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信阳律师说法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1-02-22  浏览量:909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来讲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被刑事拘留、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再对其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人身陷囹圄之后,最迫切的心情就是恢复人身自由,那么如何提高取保候审成功率?

 (何文真,信阳专业刑事律师整理)

    首先,把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时机

    按照路径和决定机关区分,侦查阶段的取保大致可以分为直保、不捕取保、捕后取保三类。直保是指侦查机关直接决定取保候审或在拘留之后主动变更为取保候审;不捕取保是指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没有批准而实施的取保候审;捕后取保是指逮捕之后一定时期内,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审查程序,认为没有羁押必要而向办案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由办案机关决定实施的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的最佳时期为侦查阶段,即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若能在检察院批捕前就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可以及时解除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同时,若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会再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其次,收集并提交当事人有利证据

    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很重要,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恶劣、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有无社会危险性、有无稳定住所、能否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等等。将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提交办案机关,越早越好。

    第三,引导当事人作出补救措施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除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犯罪、构成何罪的法律问题外,还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恶劣、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有无社会危险性、有无稳定住所、能否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等等。若案件中有被害人,积极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联系,尽早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协商取得谅解,将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提交办案机关,越早越好。

    第四,充分阐明取保候审申请理由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有可能需要运用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等三种法律文书,在文书中应简明扼要的论述申请理由。

    在申请书中应当围绕逮捕的条件阐述申请的理由,充分论证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因而没有羁押的必要;其次要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

(作者何文真,信阳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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