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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酒桌上的劝酒行为
来源:广东建诺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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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或家人朋友聚在一起,除了聊聊八卦,谈谈理想,难免会喝点小酒。酒能助兴,但是也能败兴。在酒桌上,不但不能劝酒,还要及时制止过量饮酒。对于下列四种情况,如醉酒者发生意外,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果劝酒人在饮酒过程中有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劝酒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参加聚会的人,如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对于醉酒者,其他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在酒后应当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酒驾是法律绝对禁止的情况,对酒驾行为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也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都应相互照顾,均不要相互劝酒,喝酒也一定要适可而止;如果有参与聚会的亲朋好友喝醉了,尽可能将其安全送回家。这样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点评:李丽珍,202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五邑大学,获商务英语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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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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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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