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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1001(总026)期
来源: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2
浏览量:471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1001(总026)期

            ——打官司也是有战略和战斗之分的,不懂战略也会一败涂地!
      何为战略和战斗?战略与战斗的区别是什么?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我们在电影中经常看到小股部队、小分队为了掩护大部队的转移,与敌人殊死搏斗,直到小分队全体阵亡!但是为大部队的转移赢得了时间。小分队与敌人的殊死搏斗就是战斗,而大部队趁机转移才是战略。小分队最终全体阵亡,这场战斗肯定是失败了,但是掩护了大部队的转移,整个战略是非常成功的。
         大家可能有疑问,一个官司、诉讼又怎么会涉及战斗与战略的区别呢?我就给大家讲讲我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件。
       甲乙合伙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仅为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工程完工后甲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并拒绝给乙分红。乙不得已起诉甲要求分得50%工程价款。但是甲在开庭时拒绝承认双方系合伙关系,称乙为甲雇佣的工地负责人。由于甲乙的合伙系口头协议,乙作为原告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法庭判决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导致乙垫资的上百万资金无法索回。乙败诉后找到了我。我听了乙的陈述后,获悉通过该工程,甲乙的合伙体根本没有盈利,反而有可能亏损,遂告知乙不要再继续合伙诉讼,而是待该案判决书生效后,基于不当得利重新起诉甲要求甲返还乙的垫资并给付劳务报酬。乙听从了我的建议。对于新的不当得利诉讼,如今虽然法院还没有判决,但是我自信有之前已经生效的合伙诉讼的判决书在那里摆着,乙这次应该不会败诉。尤其是提供了建筑材料、分包了部分劳务工程的大量第三人起诉索要材料款、劳务费,乙凭借着已经生效的合伙诉讼的判决书,完全成了证人而不是被告。乙可谓完全是因祸得福——第一次合伙诉讼可谓是一次战斗,虽然败诉了,但是为整个战略——第二次不当得利诉讼赢得了坚实的基础。甲为了不给乙分红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如今有苦难言,可谓自食其果、自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再讲一个类似的法律故事,也是我代理、亲身经历的。王某从某公司分包了电路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协议,对工程价款做了清楚的约定。王某施工完毕后,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不给,王某不得不持承包合同起诉某公司索要。我接受委托后调取了某公司与总发包方在另一仲裁案件中的竣工验收资料,可以充分证明王某已经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因此我认为本案的胜诉问题不大,就等法庭开庭、判决。但是某公司在开庭时基于我调取的证据不敢否认王某施工完毕的事实,竟然否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称承包合同上某公司的公章是假的,并非该公司加盖,因此称不应支付工程款,并提出鉴定申请。王某对某公司的该行为十分愤怒,称公章系分公司负责人加盖,他从来没想到与备案公章是否一致。我咨询了大量会计人员及有经验的工程管理人员,获悉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仅仅为国家定额价格的一般——原来基于王某与某公司之前长期的合作关系,尤其是王某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承包协议,所以某公司将工程价款压得极低。因此我告诉王某,让某公司鉴定,即便公章是假的,但是某公司已经承认工程是王某施工的,鉴定意见确定后我方可以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无非就是案件拖得时间长一点,但是结果甚至会更加有利——判决的工程价款可能会增加一倍。可能某公司也知道本案中推翻承包合同的不利后果,之后拒绝缴纳鉴定费,公章真伪鉴定被鉴定机构退回。法院遂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获得了胜诉。本案诉讼中某公司提出的公章是假的,并申请鉴定可谓一次战斗,王某完全有可能失败,但是即便失败了,因为某公司承认王某进行了施工,并且已经竣工验收,因此某公司仍旧需要支付工程款,所以整个战略是不会失败的。尤其是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远低于国家定额价,通过工程价款评估鉴定,王某会获得多一倍的工程款,诉讼结果会更有利。好的是某公司拒绝缴纳鉴定费,王某也不愿昧着良心借机推翻承包合同。本案终结,皆大欢喜。
          总之打官司也是有战略和战斗之分的,不懂战略也会一败涂地!好的律师不光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懂得审时度势,把握好诉讼战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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