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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违约方解除权之裁判规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1-02-21 09:56  浏览量:491

      近日法律界的大事莫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颁布,这部法典包含7编,总共1260条,基本涵盖了普罗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包罗万象。在这1260条里,其中第580条第2款受到了法律界巨大的热议,该条款也被称为“违约方解除合同条款”。那么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我们来看看广州中院关于违约方解除权问题是如何裁判的。

      一、违约方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不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即使妙某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向有孙某提出过解除合同,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妙某公司,妙某公司自2017年1月25日之后一直未向孙某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在孙某并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妙某公司作为违约方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不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此外,根据当事人陈述,妙某公司在2017年3月到涉案房屋搬空调时受到孙某阻止,可见妙某公司直到2017年3月仍未腾空涉案房屋内的物品将房屋交还给孙某。妙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告知孙某其已搬离涉案房屋或者与孙某办理返还房屋的交接手续。据此,妙某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3358号

      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即违约方)存在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情形时,赋予对方当事人(即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熊某公司因自身原因在上述租期未满时向何楚雄提出解除合同,故熊某公司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违约方而非守约方,其并不享有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法定合同解除权,故熊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为依据提出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5682号

      三、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合同的解除权应赋予守约一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则将会产生违约方滥用解除权之情形。

      直至2004年,朗某公司与国某公司才取得涉案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由此可见,朗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何某不缴纳剩余的购房款之前,且该违约行为持续近九年时间。由于国某公司违约在先,何某不缴纳剩余购房款事出有因,何某并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恶意。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合同的解除权应赋予守约一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则将会产生违约方滥用解除权之情形。而且至今为止,朗某公司与国某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何某有明确拒绝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分析,朗某公司与国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解除涉案合同的条件,故本院对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5732号

      综述,在广州中院过往的生效裁判中,均未出现支持违约方可主张合同解除权之情形,无论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权条款,亦是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均对违约方解除权持否定态度。但为何民法典中却出现违约方解除权条款?现观点一般认为该条款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现实中的合同僵局问题,但能否真正解决该问题法律界对此还是持怀疑态度的,毕竟若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那么如何防止违约方滥用解除权便尤为重要,因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具体构成要件便要在司法解释里加以完善,决非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可以囊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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