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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颜育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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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有购房需求的人因缺乏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的人协商,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而实际的使用和所有权仍归于自己。由于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借名买房有效,也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所以在理论和实践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论。

一般进行借名买房的双方会签订一份书面的买房合同。那么其行为有没有效力,也就是看合同有无效力。首先可以肯定借名买房合同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也即它属于无名合同,但这并不当然地说明这类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自然人之间可以自由地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合意,那么法律会认可这种合同并承认它的法律效力。

借名买房行为的本质,是在有购房资格的自然人购买住房的基础上,再把房屋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让渡给合同对方当事人,其中买房的费用由有购房需求的人实际承担。将这种行为模式拆分开来,可以分为两步:

第一步,有购房资格的人(以下简称为甲)购买房屋。这一步普遍争议不大,是正常合法的买房行为。

第二步,甲和乙在内部协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一步是没有效力的,原因是房屋不经产权登记是无法转移所有权的。确实,房屋的所有权需要在产权登记中予以确认,但应该看得到的是,甲和乙的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合意,对外界而言确实没有效力,但是在甲乙之间却要受到约束。也即“对内不对外”。所以在甲乙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可以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对“房”进行一个缩小解释,也即只包括普通商品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5条、第16条规定,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对于合同之外的人,该由谁来行使房屋的处分权?

假设在甲和乙之外,又来了一个当事人丙(合同之外的人),如果丙想要购买这间房屋,那么是由谁来出卖房屋呢?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甲为房子的所有人,甲对于房屋是有权处分,甲可以把房子过户给丙,从而丙取得房屋所有权。除了出卖之外,甲把房子进行抵押、出租等均为有权处分。只是这样一来,对内就损害了乙的权利。

如果乙对外出卖了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因为乙对外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外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对应善意取得,也即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丙,如果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是不知情的,理论上丙在支付了合理的房价并过户后,同样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是由于权属登记上的权利人是甲,由此推断丙知晓乙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所以实践中丙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也就无法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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